江西省小额贷款行业协会自律公约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营造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加强自律管理和相互监督,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依据《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赣金发〔2022〕2 号)和《江西省小额贷款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适用对象】本公约适用于江西省小额贷款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全体会员单位应自觉履行公约的各项约定,互相监督、共同遵守,共同打造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团结协作、自我约束、健康发展的行业氛围。
第三条 【遵章守规】会员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自觉维护小额贷款行业和协会的整体形象。
第四条 【业务范围】会员单位应严格在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开展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 【合规经营】会员单位要依法合规经营,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得发放高利贷,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催收贷款,不得提供虚假的统计报表、会计报告、监管月报等资料。
第六条 【小额分散】会员单位应遵循小额、分散、审慎经营的原则,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重点服务当地 “三农 ”和中小微企业,强化实体经济服务。
第七条 【建章立制】会员单位应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进行财务核算。
第八条 【规范宣传】会员单位应规范宣传方式和宣传内容,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开展宣传,强化诚信、守法意识,不得弄虚作假或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文字误导公众,切实做好宣传自律。
第九条 【借款合同】会员单位应当使用规范的借款合同,以不限于“放大字体 ”“字体加粗 ”等醒目方式明确列示贷款金额、期限、年化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 【贷款利率】会员单位不得违规或变相提高贷款利率,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贷款利率不得超过24%。
第十一条 【行业标识】会员单位应在门牌中统一使用江西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规定的行业标识,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展示批复文件、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自律承诺等内容。
第十二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会员单位应严格执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在债务到期前的合理时间内,以合理方式告知借款人应当偿还本金及利息的金额、时间、方式以及到期未偿还的责任,及时处置金融消费者的申诉、投诉。
第十三条 【保守秘密】会员单位应自觉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保守客户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损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十四条 【人员规范】会员单位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廉洁自律教育,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倡导无私奉献和克己奉公,坚决反对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
第十五条 【诚实守信】会员单位应引导从业人员自觉履行行业自律,不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夸大或虚假宣传,不诋毁、贬损其他小额贷款公司和从业人员声誉,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不给付或者承诺给付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十六条 【加强学习】 会员单位高管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熟练掌握贷款业务知识,不断拓宽知识覆盖面,积极参加江西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及协会组织的各类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 【缴纳会费】会员单位应主动缴纳协会会费,积极派员参加协会组织的会员大会、业务培训以及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应自觉维护行业团结,以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为重,争取以协商方式解决争议。当协商难以达成时,争议双方均可请求业务主管部门或协会进行调解。
第十九条 【公约执行】会员单位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并互相监督执行,协会负责监督实施本公约,并负责向会员单位传递行业相关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权益,对会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条 【违约处理】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其他会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协会或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检举。经查证属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协会或业务主管部门视不同情况给予通报、取消会员资格或由业务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处理,涉及违法的单位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修约情形】经本协会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二条 【解释主体】本公约由江西省小额贷款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生效时间】本公约在广泛征求协会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经江西省小额贷款行业协会第三届第二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布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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