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随着科技的发展,移动支付已经深入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然而,这种便捷的支付方式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有些商家无理由拒收现金。为了维护金融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我们必须对拒收现金行为说不!
人民币法定地位具有权威性
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发布)规定,以人民币支付我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10号规定:在接受现金支付的前提下,鼓励采用安全合法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保障人民群众和消费者在支付方式上的选择权。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要求或者诱导其他单位和个人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有利于鼓励多元化支付共同发展,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营造安全、高效、和谐的人民币流通环境。
什么是拒收人民币现金的行为
1、明确对外告知拒收人民币现金。在营业场所标示“无现金”、“拒收现金”等或引用其作为广告宣传口号。
2、未开通任何人民币现金支付渠道。虽未明确对外告知拒收现金,但未给现金使用者提供支付渠道。如有收费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政务大厅未设置现金收费窗口;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代收费业务时,不接受现金支付方式的;采用一卡通形式的,不支持现金购卡充值或自助充值设备不具备现金收付功能。
3、对人民币现金支付采取歧视性排斥措施。如未明确表示拒收现金,但长期不备足找零备付金,导致大部分现金支付无法顺利完成,再如针对现金支付要求更高的支付费用。
不属于拒收人民币现金的场景
1、旅游景区、校园商店等面向社会开放的商业场所,采用一卡通形式支付,且支持现金购卡充值和退款的情形,不认定为拒收现金。
2、无人值守的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以及无人超市、无人便利店等新零售模式采取非现金支付时,不认定为拒收现金。无人值守的停车场,经营主体在明显位置标示支付方式及操作流程,并能满足消费者在紧急情况下(如手机电量不足、未带手机、车库拥堵等)的现金支付需求的情形,使用非现金支付不认定为拒收现金。
3、收付款双方对于所支付现金的真假、券别、材质等协商不一致导致争议的情形,不认定为拒收现金。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反洗钱、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不认定为拒收现金。
拒收现金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遇到拒收现金,消费者如何维权
公众享有自主选择支付方式的权利,如果遇到拒收现金行为,应保留证据,并及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投诉、举报,依法维权。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